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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7-0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盐建建筑201842

 

各县(市、区)住建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城南新区建设一局、二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

1、从2018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实施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检测检验、使用登记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省系统的登入网址是http://58.213.147.230:8080/jscvemis(登录系统后用户自行下载用户使用手册,内有系统详细操作说明)。

产权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到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申请办理用户帐号;使用单位、安拆单位使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访问省系统。

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用户帐号以及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5-51868614,联系人:陈征;省外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江苏施工咨询电话:025-51865728,联系人:李健。

3、设备产权在本省的,产权(租赁)单位应在2018年8月2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信息录入省系统数据库,按照产权备案程序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产权备案登记确认手续,获取新的备案编号。

设备产权在省外的,产权(租赁)单位应持属地产权登记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生产厂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及设备使用性能检测报告到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办理进省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同时将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机械有关信息录入省系统数据库,获取新的备案编号。

目前已在项目上使用并检测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按原使用登记备案程序进行备案;项目新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要求在省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及相关监管手续。

4、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提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其操作资格证信息应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数据库中予以调取),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及相关影像资料,使用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的记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原件,并在新系统中上传上述相关资料。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办理使用登记前还应安装人脸或虹膜识别系统,严禁非识别系统允许人员操作设备。

二、严格实行重要节点验收制度

起重设备的基础及地基承载力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升降机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它下部悬空结构上的,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起重设备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对装配式塔吊基础应严格按照《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JGJ/T197-2010)6.3的要求检查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顶升至最终高度(指本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最大高度),使用前必须再次经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三、突出抓好安拆、检测和使用过程管理

1、安装单位应按《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的要求,配备与承担项目相适应的专业安装技术人员、专业安装作业人员,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电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拆作业,安装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或质量问题的,应停止安装,并告知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严禁在施工升降机最上一道附墙装置以上楼层开设层门,还应拆除最上一道标准节上的齿条以防梯笼冲顶。

在我市承揽业务的市外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2、检验检测机构须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过程保留影像资料,检测结果必须真实有效,保证项目栏必须填写实测数据,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凡有下列情况的,一律不得进行检测:

1)受检单位提供的资料不齐全;

2)现场设备铭牌不完备;

3)起公称力矩400KN·m 含400KN·m以下、出厂超过八年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公称力矩630KN·m 不含630KN·m 以下、出厂超过十年的塔式起重机,起重公称力矩630-1250KN· m 不含1250KN·m、出厂超过十三年的塔式起重机,公称力矩1250KN·m以上、出厂超过十八年的塔式起重机;

4)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超过八年,SS型施工升降机出厂超过五年的。

5)如因项目工期延期原因造成超过使用年限且延期不超过一年的起重设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机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使用单位或其委托的维保单位应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在每班或每个工作日开始时,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使用前检查,做好记录,并应将检查结果报告给用方责任人,任何缺陷均应在使用前予以修复;吊具、索具、标准节连接螺栓等应进行经常性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周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施工升降机防坠器应在标定有效期内使用,并每三个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使用新设备,引进物联网、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和不安全操作行为,减少建筑起重设备违章作业、带病作业现象。

5、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职责,审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方案,核实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各类证照,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督促并参与做好设备验收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和设备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核查。

四、强化日常监管和联动执法

1、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要求责任单位整改,必要时,可责令使用单位强制检测检验,待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2、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对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按照情节分别予以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执业等处罚:

1)因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原因,在12个月内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作业、或在12个月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作业的、或经责令停止作业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

2)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暂扣其一年安全生产许可证;

3)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较大等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暂扣其二至三年安全生产许可证;

4)起重设备安装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员)注销其安全生产合格证,并终生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所述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在安全生产合格证暂扣期内,不得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期满后须参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三类人员”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进行网上通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未履行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擅自在施工现场组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

2)设备在结构、性能、基础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或重要安全装置被人为解除作用的;

3)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或在场人员与备案人员不符的;

4)未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和验收的

5)起重设备安装单位转借、挂靠起重机械装拆资质或将承揽的安装、拆卸工程进行拆分、转包的;

6)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但未发生事故的,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按照一般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7)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2次以上的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设备发生事故的,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按照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8)检验检测机构一年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4次以上的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设备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根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规定按照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9)其他降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行为,按照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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