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建函科〔2015〕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以下意见:
一、为在建设领域积极推广应用“四新”科技成果,依据原建设部第109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省建设厅苏建科〔2002〕41号《江苏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科技成果持有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书,并到实施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工程项目使用持证备案企业推广的新技术,政府投资项目、各级示范试点项目、创优项目,应当优先使用。
二、对无省级以上认定书和省辖市备案手续的工程建设材料、产品,如为企业合法生产供应、其质量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验收等标准规范要求,可以在工程中使用。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和有关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强使用监督管理。
三、我局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