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诚信评价标准,指导各县(市、大丰区)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本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档案,对外发布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并具体实施市区(盐都区、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大丰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等日常管理工作,并于每年12月中旬将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企业诚信考评结果及有关诚信记录评价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我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资质初审、招投标管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城建监察、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各县(市、大丰区)勘察设计企业(含经核准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下同)相关诚信记录信息由各县(市、大丰区)住建局审核后报我局审定;盐城市区勘察设计企业诚信信息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审核、审定。 不良信用信息,各县(市、大丰区)勘察设计企业由各县(市、大丰区)直接采集、录入并报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市区勘察设计企业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直接采集、录入。
第八条 各地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通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
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100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可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符合多个不良行为扣分条件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以1年为1周期依照企业信用分值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评级。其中,A级得分为≥110分、B级得分为100~109分、C级得分为80~99分、D级得分为<80分。
第十五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布
第十六条 经确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不良行为信用信息以及经核定的企业信用等级,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相关职能部门,作为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至下一周期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结束。
第五章 评定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定结果。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列入评标内容,在评标办法中设置5分信用分作为评标分项,对A、B、C、D信用等级按权重1:0.8:0.7:0.5分别赋予(5,4,3.5,2.5)不同分值,作为企业信用得分。未列入我局信用信息公布名单的勘察设计企业投标时信用等级按B信用等级计信用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在资质核查、日常监管、动态核查、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评定为D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视具体情况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四条 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 4月1日起试行。
附件1
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良好信用行为)
类别
|
序号
|
良好行为内容
|
加分值
|
综合荣誉
|
1
|
获得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
|
20/次
|
2
|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政府荣誉称号的
|
16/次
|
3
|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及盐城市属县(市、区)政府荣誉称号的
|
12/次
|
4
|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荣誉称号的
|
6/次
|
5
|
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的
|
10/次
|
6
|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
|
8/次
|
7
|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
|
6/次
|
8
|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通报表扬的
|
4/次
|
9
|
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
10/次
|
10
|
获得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
|
8/次
|
11
|
获得盐城市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
|
6/次
|
科技进步
|
12
|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
|
20/次
|
13
|
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
|
15/次
|
14
|
获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科技进步奖的
|
10/次
|
优秀勘察设计
|
15
|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
|
20/次
|
16
|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或国家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
|
15/次
|
17
|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二等奖、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
|
10/次
|
18
|
获住建部三等奖、江苏省住建厅二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
|
8/次
|
19
|
获江苏省住建厅三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
|
6/次
|
20
|
获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
|
4/次
|
质量
|
21
|
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条”行为的(附勘察设计图审报告扫描件)
|
5/次
|
注:综合荣誉、科技进步类别,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效期为3年,部(省)级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厅(市)级及以下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优秀勘察设计类别,获部级及以上奖项的有效期为2年,厅(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为1年。以发文日期或证书日期为准。
盐城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不良信用行为)
序号
|
不良行为内容
|
扣分值
|
备注
|
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4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5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6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7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8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9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10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11
|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招标管理部门认定的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涉嫌对招投标过程或结果恶意投诉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12
|
设计单位在参与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未按图施工、明显违反设计要求的,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意通过验收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13
|
投诉人投诉(异议)经招标管理部门认定不实的
|
-5/次
|
|
14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10/次
|
|
15
|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10/次
|
|
16
|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10/次
|
|
17
|
未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10/次
|
|
18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10/次
|
|
序号
|
不良行为内容
|
扣分值
|
备注
|
19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10/次
|
|
20
|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
-10/次
|
|
21
|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
-10/次
|
|
22
|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
|
-10/次
|
|
23
|
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5/次
|
|
24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5/次
|
|
25
|
工程设计项目专业(工种)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
|
-5/次
|
|
26
|
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的
|
-5/次
|
|
27
|
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备案手续的
|
-3/次
|
|
28
|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报的
|
-3/次
|
|
29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
|
(1)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后果严重的
|
——
|
直接定为D级
|
(2)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中,发现受检项目施工图存在违反强条行为的
|
-5/次
|
|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
|
-10/次
|
|
(4)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违反强条较多且受到通报批评的
|
-5/次
|
|
(5)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在不同的勘察设计文件中连续违反同一强条一次的,或在同一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强条超过盐市建字〔2009〕245号限制指标的
|
-5/次
|
|
30
|
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存在问题的
|
|
|
(1) 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
|
-10/次
|
|
(2) 动态核查存在问题,通报需整改的
|
-5/次
|
|
31
|
以低于勘察设计成本价进行恶性竞争的(暂以国家收费标准的30%为限)
|
-10/次
|
|
附件2
盐城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
勘察设计企业名称(盖章) 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盖章)
序号
|
良好行为内容和标准
|
自评分
加分
|
初评分
加分
|
备注
|
1
|
获得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荣誉称号的(+20分/次)
|
|
|
|
2
|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政府荣誉称号的(+16分/次)
|
|
|
|
3
|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及盐城市属县(市、区)政府荣誉称号的(+12分/次)
|
|
|
|
4
|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荣誉称号的(+6分/次)
|
|
|
|
5
|
获得住建部通报表扬的(+10分/次)
|
|
|
|
6
|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8分/次)
|
|
|
|
7
|
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通报表扬的(+6分/次)
|
|
|
|
8
|
获得盐城市属县(市、区)住建局通报表扬的 (+4分/次)
|
|
|
|
9
|
获得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10分/次)
|
|
|
|
10
|
获得江苏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表彰的(+8分/次)
|
|
|
|
11
|
获得盐城市勘察设计协会表彰的(+6分/次)
|
|
|
|
12
|
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20分/次)
|
|
|
|
13
|
获住建部、江苏省科技进步奖的(+15分/次)
|
|
|
|
14
|
获江苏省住建厅、盐城市科技进步奖的(+10分/次)
|
|
|
|
15
|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20分/次)
|
|
|
|
16
|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住建部(或国家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15分/次)
|
|
|
|
17
|
获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铜奖、住建部二等奖、江苏省住建厅(或江苏省相应协会,下同)一等奖(+10分/次)
|
|
|
|
18
|
获住建部三等奖、江苏省住建厅二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8分/次)
|
|
|
|
19
|
获江苏省住建厅三等奖、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6分/次)
|
|
|
|
20
|
获盐城市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4分/次)
|
|
|
|
21
|
在年度质量考评中,未发现有违反“强条”行为的(附勘察设计图审报告扫描件)(+5分/次)
|
|
|
|
序号
|
良好行为内容和标准
|
自评分
加分
|
初评分
加分
|
备注
|
22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3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4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5
|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6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7
|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8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9
|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直接定为D级)
|
|
|
|
30
|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直接定为D级)
|
|
|
|
31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直接定为D级)
|
|
|
|
32
|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经招标管理部门认定的扰乱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等涉嫌对招投标过程或结果恶意投诉的(直接定为D级)
|
|
|
|
33
|
设计单位在参与工程验收时,发现工程未按图施工、明显违反设计要求的,仍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意通过验收的(直接定为D级)
|
|
|
|
34
|
投诉人投诉(异议)经招标管理部门认定不实的(-5分/次)
|
|
|
|
35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10分/次)
|
|
|
|
36
|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10分/次)
|
|
|
|
37
|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10分/次)
|
|
|
|
38
|
未根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0分/次)
|
|
|
|
39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10分/次)
|
|
|
|
40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0分/次)
|
|
|
|
41
|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10分/次)
|
|
|
|
42
|
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10分/次)
|
|
|
|
序号
|
良好行为内容和标准
|
自评分
加分
|
初评分
加分
|
备注
|
43
|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10分/次)
|
|
|
|
44
|
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盖章(注册师),或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分/次)
|
|
|
|
45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5分/次)
|
|
|
|
46
|
工程设计项目专业(工种)技术负责人不符合资历、资格条件的(-5分/次)
|
|
|
|
47
|
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手续的(-5分/次)
|
|
|
|
48
|
项目实际参与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且未办理补充(变更)备案手续的(-3分/次)
|
|
|
|
49
|
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年报的(-3分/次)
|
|
|
|
50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
|
|
(1)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事故,后果严重的(直接定为D级)
|
|
|
|
(2)在工程建设质量检查中,发现受检项目施工图存在违反强条行为的(-5分/次)
|
|
|
|
(3)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合格且退审的(-10分/次)
|
|
|
|
(4)在年度质量考评中,违反强条较多且受到通报批评的(-5分/次)
|
|
|
|
(5)在施工图审查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在不同的勘察设计文件中连续违反同一强条一次的,或在同一勘察设计文件中违反强条超过盐市建字[2009]245号限制指标的(-5分/次)
|
|
|
|
51
|
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存在问题的
|
|
|
|
(1) 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的(-10分/次)
|
|
|
|
(2) 动态核查存在问题,通报需整改的(-5分/次)
|
|
|
|
52
|
以低于勘察设计成本价进行恶性竞争的(暂以国家收费标准的30%为限)(-10分/次)
|
|
|
|
合 计 得 分
|
|
|
|
注:1、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100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
2、“自评分”由勘察设计企业根据自查情况打分;各县(市、大丰区)的勘察设计企业“初评分”由所在地住建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评分,市区(盐都区、亭湖区、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下同)的勘察设计企业“初评分”由市城乡建设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评分;
3、加扣分项目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4、请各县(市、大丰区)住建局和市区勘察设计企业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报表和附件材料收齐后,盖章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