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站内搜索 后台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5-17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38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16年5月25日前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盐城市城乡建设局1109(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邮编:2240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民工工资治理通知征求意见回复”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c_jsj@sina.com,同时注明“民工工资治理通知征求意见回复”字样。

  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

  特此通知。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5〕387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承发包行为

  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支付给专业承包单位,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应按月确认用工农民工工资并报总承包单位。对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直接用工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相应的违法主体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制度

  自2016年6月20日起,凡新开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此账号列入工程项目开工报建内容。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部分工程开工前,按照30%的人工工资占比,向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该部分工程的人工工资;对实行专业承包的,建设单位应在专业承包工程开工前,向专业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该部分工程的人工工资,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建设、施工双方共管,确保专款专用。

  2016年6月20日以后新发包或招标项目,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单列农民工工资,并按相关文件要求,约定在工程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部分工程开工前或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开工前,按照30%的人工工资占比,向施工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该部分工程人工工资。

  三、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

  自2016年6月20日起,所有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工程项目均必须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用工管理,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脸谱考勤仪,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对进场农民工实施考勤,同时建立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和劳动考勤计量等台账,并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帐户和银行卡,按月编制工资支付书面记录,逐月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由农民工签字查收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并在工程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部分工程或专业工程自验合格后,付清该阶段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部配置专职劳务员,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各地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要将施工现场是否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劳务员、设置考勤仪,作为开工报建核查内容,凡未按要求实施的,不予开工;在地基基础和装饰装修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主体验收、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单位划拨农民工工资情况和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核查,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各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应通报质量监督机构停止相应验收程序的监督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监控中心,实现“现场实名考勤-工资发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的全流程管理,防止恶意讨薪和工伤诈伤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从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继续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盐政发2008231号)的规定,将建设单位是否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2%缴纳保证金,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缴纳保证金,作为申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严禁以条代缴。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2年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建筑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免缴保证金;对上一年度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且在建筑企业年度信用平均分排名前10-20名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可减半缴纳保证金。对上一年度发生过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下一年度新开工项目缴纳保证金比例提高到2%。

  五、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关于实施<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中计分原则,将劳动用工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评价范围,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引发集体上访的,一律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予以相应扣分,并报省住建厅在全省范围内限制市场准入。要充分运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法定程序,对建设单位是否拖欠工程款、是否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进行核查,有上述行为的,不予竣工验收、不予发放新申请工程的施工许可。

  要加强与人社、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定期会商通报、联合行政约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要加强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完善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处置措施,细化预案启动和响应联动等程序,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合力,妥善处置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

【打印本页】【加入收藏】【关  闭】
版权所有: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地址: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
邮编:224005 传 真:0515-88423722 电话:0515-88423711 Email:web@yccin.gov.cn
备案号:苏ICP备05000512号
今日访问:00032987
历史访问:002987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