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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公告(盐都房征 [2018]1号 小马沟体育公园公共事业项目)
发布时间: 2018-02-01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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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沟体育公园公共事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小马沟体育公园公共事业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东址:小马沟东支路;南址:青年路;西址:开创路;北址:大庆路,占地面积851亩,详见:2017年6月20日核发的小马沟体育公园地块征收红线图(附后)。
  该项目征收户约211户,其中:住宅约202户、非住宅约9个,房屋建筑面积约89460平方米。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盐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景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题处理的意见》(盐政发〔2015〕40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和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
  (三)征收补偿项目和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0元,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
  (2)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8元。
  (3)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10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米8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240元的,按240元/月给予补偿。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渡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2)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1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并依法纳税)的,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5、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潢、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6、关于设备设施补偿
  对被征收范围内不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设施或者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设施,经委托专业人员确认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予以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1、补助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际安置面积没有达到安置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给予每平方米6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支付。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对象及标准为:①疾病补助:根据医院有效证明的重大疾病(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大器官移植)补助10000元;其他类疾病(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达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贫困家庭)补助5000元。②残疾补助:持有残疾证被认定为残疾的,一、二级残疾,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补助5000元。③贫困补助:根据民政部门有效证件,对“三无户”(无收入来源、无赡养关系、无劳动力)、“五保户”、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对特困职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低保边缘人群补助5000元。
  (3)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每户55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1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户205元变更补助费,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405元变更补助费。
  2、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45平方米及以下的(含45平方米),按照600元/平方米计算;4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9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120元/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五)安置房源
  1、安置房源
  ①东至:潘黄路;南至:龙尾路;西至:吴抬路;北至:舟游路,吴杨城中村改造10#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境内。安置房源共131套,其中:面积约130平方米96套,面积约90平方米35套,(用于安置何桥段被征收人)。
  ②西城府邸安置房源12套,单套面积约130平方米(用于安置朱庄段被征收人)。
  ③半岛花园安置房源52套,单套面积约130平方米(用于安置杨坝段被征收人)。
  安置房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公布。
  2、安置房源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顺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先签协议并搬家让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源。设定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各占200分,按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得分之和排定安置房源选房次序,第一名签订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分别得200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分值相同的,在同一时间点交房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选房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房时间另行公布。
  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的规定时间内选定房屋,若不能完成安置房源的选择,则视为放弃已经排定的选房顺序,自行进入最后选房,本人不得提出异议。
  (六)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根据《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七)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盐城市区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被征收人依法享受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政府指定地段安排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房屋给予照顾安置,其征收补偿费抵冲购房款,补偿款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租房补助。
  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对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但非市区户口的被征收人,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八)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然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按照盐城市区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九)被征收房屋计户方法
  1、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2、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3、征收非住宅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六、征收评估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和《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购房款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建设单位。补偿费与购房款差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结清。如遇补偿款不足购房款情况,由被征收人依法向安置房建设单位缴款结清。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价差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归被征收人所有。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搬家让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
  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发布的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盐都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被征收人进行送达,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盐都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要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征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征收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欢迎社会各界和被征收人监督。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被征收房屋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实施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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