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类开发项目公配配套方案及初步设计参考依据(可点击下载)
一、 道路及竖向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一)道路交通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2 居住区内的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道路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的宽度不宜小于2.5m。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2 居住区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的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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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
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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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路
|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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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面
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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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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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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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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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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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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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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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2.0
|
有出入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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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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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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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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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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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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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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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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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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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1.5
|
围墙面向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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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1.5
|
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的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民用建筑设计导则》GB50352—2005
3.6.1 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就近设置停车场(库)或将停车库附件在住宅建筑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数量应符合有关规范或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设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市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在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车位。
4.1.5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基地道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
5.2.1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入口;
5.2.2建筑基地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路不应小于7m;
2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0m;
3利用道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
4车行道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道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
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道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坡道的坡度
高度(m)
|
1.50
|
1.00
|
0.75
|
坡度
|
≤1:20
|
≤1:16
|
≤1:12
|
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
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内应配备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二)竖向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5.1 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住宅用地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台阶式用地的台阶之间应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阶间高差大于1.5时,应在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2、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5;
3、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住宅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二、绿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7.0.3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则,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系统,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表7.0.4-1 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
中心绿地
名 称
|
设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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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
最小规模
(hm2)
|
居住区
公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
1.00
|
小游园
|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
园内布局应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
0.40
|
组团绿地
|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
灵活布局
|
0.40
|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为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有求。
表7.0.4-2 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
封闭型绿地
|
开敞型绿地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
南侧多层楼
|
南侧高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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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L2
L≥30m
|
L≥1.5L2
L≥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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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L2
L≥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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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5L2
L≥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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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8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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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8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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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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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1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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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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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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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6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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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1400m2
|
注: L——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
L2——当地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S1——北侧为多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S2——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m2)。
7.0.4.2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⑵、⑶、⑷项及第⑸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康居示范小区同时要符合《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节能省地型住宅技术要点》的有关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m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m。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指导》(2006版)
4.7.1植物配置的原则
⑴植物配置要根据各种不同的植物形态、生态习性特点,满足不同绿化用地要求。其中包括:形态与空间组合的配置,季相色彩的配置,光照与耐阴植物的配置,建筑物、地下管线与植物的配置,种植设计程序从总体构思到具体配置,都要以植物的空间组织与观赏功能为出发点,考虑多种植物相互间的重叠交错,以增加布局的整体性和群体性。
⑵适应绿化的功能要求,适应所在地区的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乔木与灌木、常绿植物与落叶植物的配置,要考虑植物生长特性和观赏价值。木本植物和草本花卉的配置,要考虑景观效果和四季的变化。
⑶充分发挥植物的各种功能和观赏特点,合理配置,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构成多层次的复合生态结构,达到人工配置的植物群落自然和谐。
⑷植物是居住区园林景观中最只要的元素,是以植物自然美、形体美、色彩美构筑环境美。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色彩组合应考虑季节特征和人的观赏心理。
⑸要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
4.8 植物的空间组合
植物作为三维空间的实体,以各种方式交互形成多种空间效果,植物的高度和密度影响空间的塑造(见下表)。
表4.8植物组合的空间效果
植物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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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高度(cm)
|
空间效果
|
花卉、草坪
|
13—15
|
能覆盖地表,美化开敞空间,在平面上暗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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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木、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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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5
|
产生引导效果,界定空间范围
|
灌木、竹类、藤本类
|
90—100
|
产生屏障功能,改变暗示空间的边缘,限定交通流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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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灌木、藤本类、竹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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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40
|
分隔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围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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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藤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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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人水平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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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较强的视线引导作用,可形成较私密的交往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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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木、藤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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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树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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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顶面的封闭空间,具有遮蔽功能,并改变天际线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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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宅旁(间)绿化
4.10.1宅旁(间)绿化是小区中重要的“半私密”领域,是居住者使用最频繁的室外空间。宅旁(间)绿化在居民日常生活的视野之内最便于邻里交往,尤其是幼儿活动最多的场所。因此,宅旁绿地要贴近居民,突出通达性、观赏性和实用性。
4.10.2宅旁(间)绿化应结合住宅的类型及平面特点、建筑组合形式、宅前道路等因素进行布置,创造庭院绿化景观,区分公共与私人空间领域,给予居住者认同感和归属感。宅旁绿地的种植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如在华北地区,建筑物南面不宜种植过密,以致影响通风和采光)。在近窗不宜种高大灌木;而在建筑物的西面,需要种高大阔叶乔木,对夏季降温有明显的效果。
4.10.3宅旁绿地应设计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适量硬质铺地,并配植耐践踏的草坪。阴影区宜种植耐荫植物。
4.11组团绿地
4.11.1组团绿地是宅间绿地的延伸和扩大。一般设置在若干栋住宅组成的团组中,并根据团组的空间构成布置成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封闭式绿地。与宅旁绿地相比,适宜于更大范围的邻里交往。
4.11.2组团绿地应满足居民户外活动的需要,应布置小型健身场地,供老人休息和幼儿游戏的场所,并设置必要的休闲设施,如座椅、凉亭等。
4.11.3种植植物围合空间,为活动场所提供适宜的绿色背景,为居民创造访风避晒的条件。种植树木以乔木灌木为主。地面除硬地外应铺草以美化环境。并以树木为隔离带,减少活动区相互间的干扰。
4.12隔离绿化
4.12.1居住区道路两侧应栽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以减少交通造成的尘土、噪音及有害气体,有利于沿街住宅室内保持安静和卫生。行道树应尽量选择枝冠水平伸展的乔木,起到遮阳降温作用。
4.12.2公共建筑与住宅之间应设置隔离绿地,多用乔木和灌木构成浓密的绿色屏障,以保持居住区的安静,居住区内的垃圾站、锅炉房、变电站、变电箱等欠美观地区可用灌木或乔木加以隐蔽。
4.16停车场绿化
车场的绿化景观可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及铺装。(见下表)
绿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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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及功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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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点
|
周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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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分隔带,减少视线干扰和居民的随意穿行。遮挡车辆反光对居室内的影响。增加了车辆的领域感,同时美化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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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杆要求挺直;车场周边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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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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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陈列式韵律感,改变车场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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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间绿化带由于受车辆尾气排放影响,不宜种植花卉。为满足车辆垂直停放和种植物保水要求,绿化带一般为1.5-2m左右,乔木沿绿带排列,间距≥2.5m,以保证车辆在其间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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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绿化及铺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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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铺装和植草砖使场地色彩产生变化,减弱大面积硬质地面的生硬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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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混凝土或者塑料植草砖铺地。种植耐碾压草种,选择满足碾压要求具有透水功能的实心砖块铺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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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道路及绿地最大坡度(见表5.3)
道路及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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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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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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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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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6)
|
自行车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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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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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专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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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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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椅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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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路面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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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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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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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皮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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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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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木绿化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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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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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坪修剪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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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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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暂行标准》(盐政发[2008]93号)
3.0.4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全部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强调大苗栽植,每百平方米绿地大乔木不少于5株,重要节点处可少量种植大树。乔灌木种植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绿化总量的70%,以落叶大乔木为主健全道路绿化系统。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三、供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版)
系统选择
3.3.1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
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2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5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6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7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引入管上;
2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水泵出水管上;
4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
段上。
注: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再装止回阀。
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
2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
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联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一般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工作,但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 减压阀前应设阀门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 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4 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宜设置。
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滤网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
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设计流量选定
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
环状给水管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
3.5.2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物敷设,宜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地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需要,且不宜小于0.3m。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
3.6.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当居住小区的规模在3000人及以下,且室外给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其住宅及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的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3.6.3、3.6.4和3.6.5条的规定计算节点流量和管段流量。
2 当居住小区的规模在3000人以上,室外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并符合本规范3.5.1条的规定时,其住宅应按本规范3.1.9条的规定计算最大用水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小区内配套的文体、餐饮娱乐、商铺及市场等设施生活用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3.1.10条计算最大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为节点流量。
3 小区内配套的文教、医疗保健、社区管理等设施,以及绿化和景观用水、道路及广场洒水、公共设施用水等,均以平均用水小时平均秒流量计算节点流量。
注:1 未预计水量和管网漏失量不计入管网节点流量,仅在计算小区管网与城市管网连接的引入管时,考虑预留此余量。
2 凡不属于小区配套的公共建筑均应另计。
3.6.2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不论小区规模及管网形状,均应按3.6.1条第2款规定计算节点流量,再叠加区内一次火灾的最大消防流量(有消防贮水和专用消防管道供水的部分应扣除),对管道进行水力计算校核,管道末梢的室外消火栓从地面算起的水压不得低于0.1MPa。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室外给水管道,管径不得小于100mm。
管道井与表库
4.1水表库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的不同,分为多层、小高层与高层建筑三种形式。
4.1.1多层或小高层的水表实行统一集中设计、安装与使用,集中放置在专用水表库内,集中放置的表库,从室内引出的表内管道不得埋入地面下,管道必须整齐、有序、固定安装,标明每户门牌号,直接接至分表器,水表库统一设置在建筑楼层的最底层,每个单元两侧各设置一间水表库,表库内不得有其它管道。
4.1.2高层建筑的水表库的设置方式按供水方式不同而设置:
4.1.2.1直供水的楼层(1-4层)统一在建筑的最底层设置表库,每个单元设置一间表库。4层以上加压供水的楼层,以单元集中设置管井或表库为主。
4.1.2.2直供水的楼层(1-4层)统一在建筑的最底层设置表库,每个单元设置一间表库。4层以上加压供水的楼层以每层集中设置一间表库为主。
4.1.2.3直供水和加压供水全部设置在每单元每层的管井内。
4.2.1多层与小高层建筑的水表库净空尺寸不得低于1500mm(长)×1260mm(宽)×2000mm(高)。
4.2.2高层建筑按供水的类型不同而规格不同:
4.2.2.1直供水楼层统一设置的表库,其规格同4.2.1。
4.2.2.2分区设置的表库,其各区规格同4.2.1
4.2.2.3分层设置的表库,水表安装在管井或管廊内,其净空尺寸不得低于:1000mm(长)(装门的一侧)×600mm(宽)
4.4.1水表库管井内必须配备照明设施,以保证抄录与维修的方便。
4.4.2水表库管道内应设有地漏,以确保维修时溢出的水及时排放,以防冬天漏水滑落,以保证用水户的安全。
5 表库门
为便于水表管理维护、读表和数据的抄录以及防冻保温,表库门应统一规格、统一门锁、统一标识。
5.1种类与规格
5.1.1多层、小高层、高层的直供水楼层的表库门(包括门框在内)的规格为1860mm×800mm。
5.1.2高层的分层设置的表库门采用符合消防要求的防火门,规格为1500mm×600mm。
5.2 技术要求
5.2.1表库门的类别为钢质单扇防火门,门框、门扇面板及其加固应采用冷轧薄钢板。
5.2.2门框壁厚为1.2-1.5mm;门扇面板厚为0.8-1.2mm,如加固件设有螺孔,则钢板的厚度不低于3.0mm。防火等级应符合具体消防要求。
5.4.1表库门面板上印用 “水表库”字样的铭牌或喷字。 “水表库”为喷字样,置于门面的中央,以达到醒目、美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0.8 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4.0.5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7.1.9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盐城市市区二次供水技术管理规定》
1、为加强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与建设,根据《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等相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2、本技术管理规定中的“二次供水”是指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3、本技术管理规定适用本市市区及区域供水范围内新建100米以内高层住宅。
4、凡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要求超过0.14MPa或住宅4层以上、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必须分区设置,每区压差不得超过0.35MPa(或住宅10层以内)。每区设为一个系统,每个系统内供水设备服务户数宜在500户左右,水泵必须设有备用泵。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单独设置在建筑物内。建筑物应在地面以上,满足防洪要求,面积必须满足二次供水设施的需要。建筑物应能够满足通风、照明、自动排水系统、保温、隔热、防雨、防冻、防破坏、防投毒等安全防护作用。电源满足双路供电要求。
5、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二次供水的设计与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设计应执行《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其它相关国家标准,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根据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的二次供水技术要求,结合建筑方案、总平面图、用水量和供水区域周边城市供水管网资料,确定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8、供水企业必须参加公建配套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供水企业的要求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审查。
9、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必须有远程监控系统(泵房设备运行监控、压力流量监控、在线浊度、余氯监控等)及视频监控系统等。远程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与供水企业和小区物管对接,便于管理保证安全。
10、二次供水的水池(箱)应有稳定可靠的消毒措施。
11、二次供水管道严禁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
12、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
13、为保障供水的安全性,合理选择增压供水模式,对市政管网供水峰谷期进行调节。本市区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方式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无负压)和低位水箱+变频增压供水方式。严禁在供水管道上直接使用管道泵增压。
14、叠压供水适用条件(无负压):该区域市政供水管网压力较稳定,波动不大的地区,接入点的市政管网压力大于0.2Mpa,管道口径≥300mm,水量不超过接入点管道流量的1/3,小区用户不超过 500户。
使用该供水方式时不得造成该地区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降低。叠压供水设备应预留消毒设施接口。在采用叠压供水方式时,必须设计对管网压力、流量和防倒流污染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15、低位水箱﹢变频增压供水方式适用条件:适用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宾馆、洗浴中心等用水量大、用水高峰集中的用户;以及医疗、医药、造纸、印染、化工行业和其他可能对公共供水造成污染危害的相关行业等用户。外部管网水压经常不足或流量间断不足。二次供水的水箱材质选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材质,不锈钢水箱焊缝必须进行抗氧化处理。水箱有效容积调节量为最高日用水量的10%~20%,水箱设有倒流板或其他措施,以防水质发生污染,水箱自控设计时,水箱水量以12小时自动循环一次,保证水质泵材质选用为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不锈钢、技术先进、节能产品、质量可靠,配用变频电机,流量在合理的范围内,扬程不得小于最不利点的扬程,效率选用在高效区运行。水泵基础高出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1m,多台水泵可设在同一基础上,基础周围应有宽度大于0.8 m的通道,不留通道的机组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或相邻两台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应大于0.4 m。
16、为加强保障供水,当二次供水管道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进行分区设置,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17、屋顶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应装水表和防污隔断设施。
17、二次供水设施在投用前必须进行冲洗和消毒,冲洗消毒后系统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18、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过供水企业按照《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19、本技术管理规定之外事项,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行业标准《二次供水技术规程》(CJJ140-2010)和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四、排水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一)排生活污水
系统选择
4.1.1 新建居住小区应采用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排水系统。
4.1.2 建筑物内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生活污水与生活废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 建筑物使用性质对卫生标准要求较高时;
2 生活污水需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排水管道时;
3 生活废水需回收利用时。
管道布置和敷设
4.3.1 居住小区排水管的布置应根据小区规划、地形标高、排水流向,按管线短、埋深小、尽可能自流排出的原则确定。
4.3.2 居住小区排水管道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的行车等级、管材受压强度、地基承载力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区干道和小区组团道路下的管道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2 生活污水接户管道埋设深度不得高于土壤冰冻线以上0.15m,且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3m。
4.3.2 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
1 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
2 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
3 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
4 地面需要经常冲洗。
排水管道水力计算
4.4.8 居住小区生活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最小设计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宜按下表确定。
管别
|
管材
|
最小管径(mm)
|
最小设计坡度
|
最大设计
充满度
|
接户管
|
埋地塑料管
|
160
|
0.005
|
0.5
|
混凝土管
|
150
|
0.007
|
支管
|
埋地塑料管
|
160
|
0.005
|
混凝土管
|
120
|
0.004
|
0.55
|
干管
|
埋地塑料管
|
200
|
0.004
|
混凝土管
|
300
|
0.003
|
注:接户管管径不得小于建筑物排出管管径.
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4.5.1 排水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居住小区内排水管道,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承插式混凝土管或钢筋混凝土管。当居住小区内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时,生活排水管道应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
2 建筑内部排水管道应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及管件或柔性
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3 当排水温度大于40℃时,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耐热塑料排水管。
4.5.2 室外排水管道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检查井:
1 在管道转弯和连接支管处;
2 在管道的管径坡度改变处。
4.5.3 室外生活排水管道管径小于等于150mm时,检查井间距
不宜大于20m。管径大于等于200mm时,检查井间距不宜大于30m。
4.5.4 生活排水管道不宜在建筑物内设检查井。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密闭措施。
4.5.5 检查井的内径应根据所连接的管道管径、数量和埋设深
度确定。井深小于或等于时1.0m,井内径可小于0.7m;井深大于1.0m时,其内径不宜小于0.7m。
注:井深系指盖板顶面至井底的深度方形检查井的内径指内边长。
4.5.5 生活排水管道的检查井内应做导流槽。
污水泵和集水池
4.7.1 居住小区污水管道不能以重力自流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时,应设置污水泵房。污水泵房应建成单独构筑物,并应有卫生防护隔离带。泵房设计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执行。
4.7.2 建筑物地下室生活排水,应设置污水集水池和污水泵提升排至室外检查井。地下室地坪排水应设集水坑和提升装置。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5 化粪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宜设置在接户管的下游端,便于机动车清掏的位
置。
2 化粪池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
筑物基础。
注:当受条件限制化粪池设置于建筑物内时应采取通气防臭和防爆措施。
4.8.7 化粪池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化粪池的长度与深度、宽度的比例应按污水中悬浮物的沉降条件和积存数量,经水力计算确定,但深度(水面至池底)不得小于1.3,宽度不得小于0.75,长度不得小于1.0,圆形化粪池直径不得小于1.0
2 双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计算总容量的75%,三格化粪池第一格的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 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
4 化粪池进水口、出水口应设置连接井与进水管、出水管相接。
5 化粪池进水管口应设导流装置,出水口处及格与格之间应设拦截污泥浮渣的设施。
6 化粪池池壁和池底,应防止渗漏。
7 化粪池顶板上应设有人孔和盖板。
4.8.18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靠近接入市政管道的排放点;
2 居住小区处理站的位置宜在常年最小频率的上风向,且应用绿化带与建筑物隔开;
3 处理站宜设置在绿地停车坪及室外空地的地下;
4 处理站如布置在建筑地下室时,应有专用隔间;
5 处理站与给水泵站及清水池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二)排雨水
4.9.19 居住小区内雨水口的布置应根据地形、建筑物位置,沿道路布置,下列部位宜布置雨水口:
1 道路交汇处和路面最低点。
2 建筑物单元出入口与道路交界处。
3 建筑雨水落水管附近。
4 小区空地、绿地的低洼点。
5 地下坡道入口处(结合带格栅的排水沟一并处理)。
4.9.21 居住小区雨水管道宜按满管重力流设计管内流速不宜小于0.75m/s。
4.9.26 雨水排水管材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排水系统多层建筑宜采用建筑排水塑料管,高层建筑宜采用承压塑料管、金属管
2 压力流排水系统宜采用内壁较光滑的带内衬的承压排水
铸铁管、承压塑料管和钢塑复合管等其管材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
物净高度产生的静水压。用于压力流排水的塑料管,其管材抗环
变形外压力应大于0.15MPa。
3 小区雨水排水系统可选用埋地塑料管、混凝土管或钢筋
混凝土管、铸铁管等。
4.9.34 雨水检查井的最大间距可按下表确定:
管径(mm)
|
最大间距(m)
|
150(160)
|
20
|
200~300(200~315)
|
30
|
400(400)
|
40
|
≥500(500)
|
50
|
注:括号内数据为塑料管外径。
五、路灯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45-2006(居住区部分)
3.5.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混合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表3.5.1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夜间行人流量
|
区域
|
路面平均照度
Eav(lx),维持值
|
路面最小照度
Emin(lx),维持值
|
最小垂直照度
Evmin(lx),维持值
|
流量大的道路
|
居住区
|
10
|
3
|
2
|
流量中的道路
|
居住区
|
7.5
|
1.5
|
1.5
|
流量小的道路
|
居住区
|
5
|
1
|
1
|
注: 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两个方向上的最小照度。
4.1.1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压钠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4 商业区步行街、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可采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1.2道路照明不应采用自镇流高压汞灯和白炽灯。
4.2.2商业区步行街、人行道路、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宜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实验》GB7000.1的规定。
4.2.4采用密闭式道路照明灯具时,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环境污染严重、维护困难的道路和场所,光源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灯具电器腔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3。
5.2.3曲线路段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半径在1000m及以上的曲线路段,其照明可按照直线路段处理;
2 半径在1000m以下的曲线路段,灯具应沿曲线外侧布置,并应减小灯具的间距,间距宜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50%~70%(图5.2.3-1),半径越小间距也应越小。悬挑的长度也应相应缩短。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宜固定在一侧设置灯具,产生视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图5.2.3-2);
图5.2.3-1 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图5.2.3-2 反向曲线路段上的灯具设置
3 当曲线路段的路面较宽需采取双侧布置灯具时,宜采用对称布置;
4 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图5.2.3-3);
5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为车辆、路缘石、护栏以及邻近区域提供充足的照明。
图5.2.3-3 转弯处的灯具设置
(a)不正确;(b)正确
7.2.2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提出多种符合照明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从中选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又节约能源的最佳方案。
7.2.3照明器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光源及镇流器的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能效标准规定的节能评价值要求;
2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灯具相关标准以及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下,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0%;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7.2.4气体放电灯线路的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7.2.5除居住区和少数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以外,在深夜宜选择下列措施降低路面亮度(照度):
1 采用双光源灯具,深夜时关闭一只光源;
2 采用能在深夜自动降低光源功率的装置;
3 关闭不超过半数的灯具,但不得关闭沿道路纵向相邻的两盏灯具。
六、燃气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一)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1、居民生活用燃气计算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h=∑KNQn
式中Qh——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m3/h);
R——燃具同时工作系数,居民生活用燃具可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附录F确定。
(二)材质要求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钢管或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材》GB15558.1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件》GB15558.2的规定;
2、机械接口球墨铸铁管道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及燃气管道用球墨铸铁管、管件和附件》GB/T13295的规定;
3、钢管采用焊接钢管、镀锌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
4、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CJ/T125和《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的规定。
(三)燃气管道的敷设
1、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3-1和表6.3.3-2的规定。
表6.3.3-1
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项 目
|
地下燃气管道压力(MPa)
|
低压
<0.01
|
中 压
|
次高压
|
B
≤0.2
|
A
≤0.4
|
B
0.8
|
A
1.6
|
建筑物
|
基础
|
0.7
|
1.0
|
1.5
|
—
|
—
|
外墙面(出地面处)
|
—
|
—
|
—
|
5.0
|
13.5
|
给水管
|
0.5
|
0.5
|
0.5
|
1.0
|
1.5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1.0
|
1.2
|
1.2
|
1.5
|
2.0
|
电力电缆(含电车电缆)
|
直 埋
|
0.5
|
0.5
|
0.5
|
1.0
|
1.5
|
在导管内
|
1.0
|
1.0
|
1.0
|
1.0
|
1.5
|
通信电缆
|
直 埋
|
0.5
|
0.5
|
0.5
|
1.0
|
1.5
|
在导管内
|
1.0
|
1.0
|
1.0
|
1.0
|
1.5
|
其他燃气管道
|
DN≤300mm
|
0.4
|
0.4
|
0.4
|
0.4
|
0.4
|
DN>300mm
|
0.5
|
0.5
|
0.5
|
0.5
|
0.5
|
热力管
|
直 埋
|
1.0
|
1.0
|
1.0
|
1.5
|
2.0
|
在管沟内(至外壁)
|
1.0
|
1.5
|
1.5
|
2.0
|
4.0
|
电杆(塔)的基础
|
≤35KV
|
1.0
|
1.0
|
1.0
|
1.0
|
1.0
|
>35KV
|
2.0
|
2.0
|
2.0
|
5.0
|
5.0
|
通信照明电杆(至电杆中心)
|
1.0
|
1.0
|
1.0
|
1.0
|
1.0
|
铁路路堤坡脚
|
5.0
|
5.0
|
5.0
|
5.0
|
5.0
|
有轨电车钢轨
|
2.0
|
2.0
|
2.0
|
2.0
|
2.0
|
街树(至树中心)
|
0.75
|
0.75
|
0.75
|
1.2
|
1.2
|
表6.3.3-2
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m)
项 目
|
地下燃气管道(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
给水管、排水管或其他燃气管道
|
0.15
|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
0.15
|
电 缆
|
直 埋
|
0.50
|
在导管内
|
0.15
|
铁路(轨底)
|
1.20
|
有轨电车(轨底)
|
1.00
|
注:(1)当次高压燃气管道压力与表中数不相同时,可采用直线方程内插法确定水平净距。
(2)如受地形限制不能满足表6.3.3-1和表6.3.3-2时,经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表6.3.3-1和表6.3.3-2规定的净距。均可适当缩小,但低压管道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中压管道距建筑物基础不应小于O.5m且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lm,次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其中当对次高压A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当管道壁厚不小于9.5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6.5m;当管壁厚度不小于11.9mm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表6.3.3-1和表6.3.3-2规定除地下燃气管道与热力管的净距不适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外,其他规定均适用于聚乙烯燃气管道和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道。聚乙烯燃气管道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执行。
(4)地下燃气管道与电杆(塔)基础之间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本规范表6.7.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规定。
2、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埋设在机动车道下时,不得小于0.9m;
(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
(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
(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
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3、地下燃气管道的基础宜为原土层。凡可能引起管道不均匀沉降的地段,其基础应进行处理。
4、地下燃气管道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5、地下燃气管道从排水管(沟)、热力管沟、隧道及其他各种用途沟槽内穿过时,应将燃气管道敷设于套管内。套管伸出构筑物外壁不应小于表6.3.3-1中燃气管道与该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四)调压装置
1、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然条件和周围环境许可时,宜设置在露天,但应设置围墙、护栏或车档;
(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悬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
(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 MPa。
2、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设置形式
|
调压装置入口
燃气压力级制
|
建筑物
外墙面
|
重要公共建筑、一
类高层民用建筑
|
铁路
(中心线)
|
城镇
道路
|
公共电力
变配电柜
|
调压柜
|
次高压(A)
|
7.0
|
14.0
|
12.0
|
2.0
|
4.0
|
次高压(B)
|
4.0
|
8.0
|
8.0
|
2.0
|
4.0
|
中压(A)
|
4.0
|
8.0
|
8.0
|
1.0
|
4.0
|
中压(B)
|
4.0
|
8.0
|
8.0
|
1.0
|
4.0
|
注:(1)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为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当达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3、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箱(悬挂式)
①调压箱的箱底距地坪的高度宜为1.0—1.2m,可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壁上或悬挂于专用的支架上;当安装在用气建筑物的外墙上时,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宜大于DN50;
②调压箱到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通向室内的孔槽的水平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不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1.5m;
当调压器进口燃气压力大于0.4MPa时,不应小于3.0m;
调压箱不应安装在建筑物的窗下和阳台下的墙上;
不应安装在室内通风机进风口墙上;
③安装调压箱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④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孔。
(2)调压柜(落地式)
①调压柜应单独设置在牢固的基础上,柜底距地坪高度宜为0.30m;
②距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③体积大于1.5m3的调压柜应有爆炸泄压口,爆炸泄压口不应小于上盖或最大柜壁面积的50%(以较大者为准);爆炸泄压口宜设在上盖上;通风口面积可包括在计算爆炸泄压口面积内;
④调压柜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燃气相对密度不大于0.75时,可仅在柜体上部设4%柜底面积通风口;调压柜四周宜设护栏。
(3)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能满足调压器安全装置的安装要求。
(4)调压箱(或柜)的安装位置应使调压箱(或柜)不被碰撞,在开箱(或柜)作业时不影响交通。
4、调压箱(柜)或调压站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
5、调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压器应能满足进口燃气的最高、最低压力的要求;
(2)调压器的压力差,应根据调压器前燃气管道的最低设计压力与调压器后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之差值确定;
(3)调压器的计算流量,应按该调压器所承担的管网小时最大输送量的1.2倍确定。
6、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连接未成环低压管网的区域调压站和供连续生产使用的用户调压装置宜设置备用调压器,其他情况下的调压器可不设备用。
调压器的燃气进、出口管道之间应设旁通管,用户调压箱(悬挂式)可不设旁通管。
(2)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3)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阀门距调压站的距离:
当为地上单独建筑时,不宜小于10m,当为毗连建筑物时,不宜小于5m;
当为调压柜时,不宜小于5m;
当为露天调压装置时,不宜小于10m;
当通向调压站的支管阀门距调压站小于l00m时,室外支管阀门与调压站进口阀门可合为一个。
(4)在调压器燃气入口处应安装过滤器。
(5)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6)调压器的安全保护装置宜选用人工复位型。安全保护(放散或切断)装置必须设定启动压力值并具有足够的能力。启动压力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调压器出口为低压时,启动压力应使与低压管道直接相连的燃气用具处于安全工作压力以内;
②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小于0.08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50%;
③当调压器出口压力等于或大于0.08MPa,但不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0.04MPa;
④当调压器出口压力大于0.4MPa时,启动压力不应超过出口工作压力上限的10%。
(7)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8)调压站内调压器及过滤器前后均应设置指示式压力表,调压器后应设置自动记录式压力仪表。
(五)钢质燃气管道防腐
1、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2、地下燃气管道防腐设计,必须考虑土壤电阻率。对高、中压输气干管宜沿燃气管道途经地段选点测定其土壤电阻率。应根据土壤的腐蚀性、管道的重要程度及所经地段的地质、环境条件确定其防腐等级。
3、地下燃气管道的外防腐涂层的种类,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选用石油沥青、聚乙烯防腐胶带、环氧煤沥青、聚乙烯防腐层、氯磺化聚乙烯、环氧粉末喷涂等。当选用上述涂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采用涂层保护埋地敷设的钢质燃气干管宜同时采用阴极保护。
市区内埋地敷设的燃气干管,当采用阴极保护时,宜采用牺牲阳极法,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的有关规定。
5、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不应小于表6.7.5的规定。
表6.7.5 地下燃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m)
电压等级(KV)
|
10
|
35
|
110
|
220
|
铁塔或电杆接地体
|
1
|
3
|
5
|
10
|
电站或变电所接地体
|
5
|
10
|
15
|
30
|
(六)防雷、防静电设计
燃气管道及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出建筑物的燃气管道的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放散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2)防雷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防静电接地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J28的规定。
七、市容和环卫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第4.2.4.4款
《盐城市市区店招门牌设置技术标准》第二条第四项及第六条等规定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城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容
1、沿街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根据需要设计预留店招店牌的位置。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2、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统一规划,设置建设一定数量的户外广告张贴栏,用于张贴户外广告。
3、配套预留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车位,满足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
4、沿街建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5、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空调外机承台(机位)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
6、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施安装完成并经市容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当地的夜景灯光集中控制系统交付使用。
环境卫生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3.3.2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应建造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指标为30-60平方米/座,服务半径为250-400米。小区的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2、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产生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收集站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在规划建设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4幢应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八、通信
《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一般规定
3.0.1新建住宅小区应预留公共交接间,室外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室内预敷设配线管网及预布放配线。
3.0.2 小区室外地下通信管道应与通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通信管道相衔接,管孔数应能满足小区规划终期通信容量需求,并预留维护备用管孔。
3.0.3 小区室外配线宜采用交接配线为主,辅以直接和自由配线。室外配线应按终期通信需求进行规划,可分期布放。
3.0.4 小区室内配线管网应满足配线需求,并有一定冗余。室内配线管网的敷设应具有良好的连通性,一次敷设完成。
3.0.5 小区室内配线应根据该建筑内用户的通信需求,一次布放到位。
3.0.6 住宅小区内宜配置一定数量的公用电话。
小区通信间
4.1.1住户在2000~10000户的住宅小区应设置小区通信间(以下简称通信间)。通信间使用面积要求:2000~5000户不小于50㎡,5000~10000户不小于70㎡。10000户以上用户的住宅区应根据建筑群分布情况设置多个通信间,使用面积要求同上。
4.1.2通信间的位置应尽量安置在小区的中心地域,宜选择在建筑一层不易受淹处,应方便搬运设备的车辆进出和通信管道的接入。
4.1.3通信间应有良好的通风,室内应做好防水防潮处理,不应有排污和排水管道穿越。通信间的上部应避开卫生间,且不宜与卫生间比邻。通信间的门应采用防盗门,门宜外开。
4.1.4 通信间室内净高(含梁底)不小于2.8m,净宽不小于4.5m;门高不低于2.1m,宽不小于0.9 m;地面荷载不低于450㎏/㎡。
4.1.5 通信间设置应避开电磁干扰区,并具备防雷功能。
4.1.6 通信间电源应按小区最高用电等级接入,采用380V三相五线交流电源,容量负荷应符合小区通信规划要求,用电单独计量。通信间应设置普通照明和备用照明,并提供不少于两个220V、10A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4.1.7 通信间应设独立接地排 (箱)。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采用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不大于3Ω。
集中配线交接间
4.2.1 住户在200~2000户的住宅小区应设置集中配线交接间(以下简称交接间)。住户在200~600户的住宅小区,交接间使用面积要求:200~400户不小于10㎡,400~600户不小于15㎡。住户在600~2000户的住宅小区应按照600户左右进行分区,每个区域应设置交接间,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5㎡。
4.2.2 高层住宅楼应设置交接间,其使用面积要求:200户以下不小于10㎡,200~600户不小于15㎡。
4.2.3 交接间的室内净高(含梁底)不低于2.6m,净宽不小于2.5m。其他应符合4.1.2~4.1.7相关规定。
4.2.4 独立别墅型住宅小区应单独设置交接间,其使用面积要求:别墅型住宅小区100户及以下不小于10㎡;100户以上不小于15㎡。其他应符合4.2.3中相关规定
单元配线箱
4.3.1 2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应在每一住宅单元设置单元配线箱。单元配线箱的选择应根据用户数量确定,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采用挂墙明装或暗装的形式。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留有2个箱体安装位置。
4.3.2 高层住宅楼宜分层设置单元配线箱。单元配线箱的选择宜按照24户为最大容量考虑,可放置在楼层的弱电间或弱电井内。弱电间空间要求:净宽不小于2.0m,净深不小于1.5m;门高不低于2.1 m,宽不小于0.8m。弱电井空间要求:净宽不小于1.2m;净深不小于0.7m。门高不低于1.8 m,宽不小于0.7m。
4.3.3 BAN箱的安装高度,楼道安装宜为箱底距离地面1.5m~2m,井道内安装宜为箱底距离地面1.0m~1.5m。BAN箱处应单独提供专用220V交流电源三孔插座一个,供箱体内交换机使用,用电单独计量。
4.3.4 BAN箱应有良好的接地,箱体处应预留接地端子,端子接地电阻等于该建筑综合接地电阻最小值,不应大于4Ω。
4.3.5 单元分线盒的安装高度,楼道安装宜为箱底距离地面1.8m,井道内安装宜为箱底距离地面1.5m。
4.3.6 单元分线盒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住宅小区通信管道设置
5.0.1小区通信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可与其他弱电管道同沟敷设,人(手)孔应独立设置。地下通信管道与其他管道及建筑物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0.1-1的规定,管道最小埋深应符合表5.0.1-2的规定。
5.0.2 小区通信管道与通信业务经营者管道的对接管孔数量不应少于4孔,5000户以上的大型住宅小区,管孔数量不应少于6孔。
5.0.3 建筑物引出的通信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5.0.4 多层建筑楼群组成的小区,小区主干道的通信管道宜铺设4~6孔管,至单幢楼各单元宜铺设2孔管。
5.0.5 高层建筑楼群组成的小区,小区主干道的通信管道宜铺设6~8孔管。
5.0.6 小区通信间及集中配线交接间的引出管孔数宜根据交换机终局容量(户)确定,并适当加大管孔数。
5.0.7 小区管道的材料宜采用内径为Φ90~Φ100mmPVC通信用塑料管。
5.0.8 多层建筑楼宜以单元为单位建手孔,当单元与手孔之间引入段距离超出3米时应设工作坑过渡。高层建筑的引入段在楼宇前应设手孔,当管孔数超过6孔时应建人孔。
5.0.9 地下进户管的孔径应与建筑楼宇的引出管孔径一致,孔径不一致时应在地下进户管与建筑楼宇引出管之间设过渡工作坑。
住宅小区配线设置
7.2室外配线
7.2.1 配线电缆宜直接从小区通信间或集中配线交接间内的交接设备布放至对应的单元配线箱。交接设备在室内放置时,宜采用柜架式或墙挂式配线架;室外放置时,应采用户外型交接箱。交接箱宜落地安装。
7.2.2 通信电缆应采用户外型电缆,其绝缘层电气性能和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
7.2.3 同一工程中宜采用同一型号电缆和光缆。
住宅小区公用电话设施设置
8.0.1住宅小区内宜在公共区域或其他场所按需设置公用电话。公用电话布线应采用五类以上通信线。
九、人防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盐政发[2007]229号)
按规定凡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按建筑物的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它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5%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结构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为: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和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楼房底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0元缴纳易地建设费;其它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的2%每平方米2400元(折合为按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十、体育用地及体育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公建配套),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6.0.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参照表6.0.3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文体指标
|
居住区
|
小区
|
|
组团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125~245
|
225~645
|
45~75
|
65~105
|
18~24
|
40~60
|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6号)
第四十四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室外用地面积与室内建筑面积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人均室外用地面积0.30~0.65㎡,人均室内建筑面积0.10~0.26㎡。
第四十五条 旧区改建中应考虑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其面积指标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面积的70%。
第四十六条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除符号第四十四条的要求外,其项目的设置宜符号以下规定:
组团级居住区体育设施应配建以下设施:1个室内乒乓球室(配置2张或2张以上乒乓球桌),1个棋牌室(配置4张或4张以上棋牌桌),1片室外综合健身场地,1片儿童游戏场(配置1套儿童游乐器材),1套室外健身器械(7件或7件以上健身器材)。
小区级居住区体育设施应配建以下设施:1个社区体育指导中心,1个体质检测中心,1个器材储藏室,1个健身房,2个台球室,2个室内乒乓球室(配置6张以上乒乓球桌),3个棋牌室(配置12张以上棋牌桌),1片室外综合健身场地,3片儿童游戏场(配置3套儿童游乐器材),1套室外健身器械(13件以上健身器材),1片篮球场,1片5人制足球场,1片门球场,2片羽毛球场,1片网球场,1个游泳池,1个60~100m跑道。
十一、有线电视网络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规范》
机房和室外光站
1、有线电视信号由有线电视前端或分前端机房以光纤或电缆干线引入,对于具备接入机房的小区,光信号进入机房,机房内配置室内型光站;不具备接入机房的小区,光信号直接进入野外型光站,光站置于小区绿化带的有线电视立柜(集成柜)内。光电转换后的电信号通过双向有线电视分配系统进行分支、分配。
2、小区内主干线采用光缆或SYWLY-75-12电缆,光站出口信号直接进入无源分配网络,或仅带一级楼栋放大器。
3、楼栋放大器柜安装位置同野外型光站,
4、光站或放大器柜的电源从小区中心配电房或靠近的楼幢配电箱引入,接地线可就地安装,放大器柜应考虑防水、防锈、散热、美观和维修方便。
1、电源系统总容量应大于机房内所有设备需求总量,并留有可扩展空间。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小区机房内部可以配置UPS电源和后备电池。
2、交流电源质量要求:
(1)供电电压:单相220V/三相380 V电压,波动范围-15%~+10%。
(2)供电频率:50 Hz ±5%。
4.3 防雷接地方式及要求
1、机房应采用联合接地,机房接地电阻应小于4Ω。
2、机房的防雷、接地、雷电过电保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电控制箱、UPS电源以及机架设备前均宜安装防雷器。
管道设计
5.1 管道建设原则
1、 管道的建设应本着适当超前、经济实用、便于维护的原则进行,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一次建设,将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相结合,需考虑一定的预留量。
2、 管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应以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综合设计方案为依据,管道中心线尽可能平行于道路或房屋,并与道路建设进度同步进行,以减少不必要的迁改和路面修复费用。
3、 管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化学腐蚀地带。
4、 应避免在尚未定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沙、翻浆地带修建管道。
5、 管道走向应以机房为中心呈树型或星型分布。其路由及位置的选择顺序依次为:人行道、绿化带、慢车道。
6、 管道宜有两个不同路由与干线管网相连接。
7、 小区外部架空线路需要进入小区内管道时,为避免将来出土电杆迁移时造成移线困难,出土点宜设在小区内部。
8、 管道井内不得有其它线路穿越,管道路由与其它管线及建筑物的最小净距宜符合下表的规定。
管道和其它地下通信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
其它地下管道及建筑物名称
|
平行净距(m)
|
交叉净距(m)
|
给水管
|
直径≤300mm
|
0.5
|
0.15
|
300mm-500mm
|
1.0
|
直径>500mm
|
1.5
|
热水管
|
1.5
|
0.15
|
热力管
|
1.0
|
0.25
|
煤气管或天然气管
|
压力≤300Kpa
|
1.0
|
0.3
|
300Kpa<压力<800Kpa
|
2.0
|
|
电力电缆
|
电压<35kV
|
0.5
|
0.5
|
电压>35kV
|
2.0
|
|
发电厂或变电站
|
200
|
|
高压杆塔
|
50
|
|
通信电缆
|
0.1
|
|
绿化
|
乔木
|
1.5
|
|
灌木
|
1.0
|
|
保护电线
|
土壤电阻率≤100Ωm
|
10
|
|
土壤电阻率≤500Ωm
|
15
|
|
地上杆柱
|
0.5~1.0
|
|
马路边石
|
1.0
|
|
电车轨道
|
2.0
|
|
房屋建筑红线(或基础)
|
1.5
|
|
9、管孔容量的设计
(1)管孔的容量应按照用户需求并结合未来业务预测计算,应留有适当的备用孔。
(2)在一条路由上,为避免多次建设,管道应按远期容量一次敷设。
5.2 管道材料及选择
1、 管道材料主要有硬质聚乙烯(PVC-U)双壁波纹管或性能相近的塑料管、聚乙烯PE管,与道路同向时,采用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横越路幅达4.0米以上道路时,宜采用壁厚不小于8mm的聚乙烯PE管,也可采用壁厚不小于4mm的镀锌钢管。
2、 各种管材必须具备国家广电或电信行业的入网许可证。
5.3 管道建设
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道的弯曲与段长、管道的敷设等参照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5.4 人(手)孔建设
1、 人(手)孔的荷载与强度,其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定。
2、 人(手)孔大小根据终期管群容量大小确定,应满足光(电)缆穿放、接续和余留的要求。
3、 管道进入人(手)孔的窗口位置,应符合如下规定:管底至井底混凝土基础距离为10-20厘米,宜按照20厘米距离施工。
4、 人(手)孔位置设计参照GB50373-2006《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5.5 省网公司盐城分公司对于管道和手井等的一些具体要求如下:
小区内有线电视主管道规格为2孔DN108PVC加强型波纹管,到各幢楼的支管规格为1孔DN108PVC加强型波纹管,到各光站规格为3孔DN108PVC加强型波纹管,过路开槽段采用D108x4.5热镀锌钢管,管群覆土为0.40米(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来定),小区内管道必须做包封。根据小区地块分片设置光站,小区用户由光站接入楼前手孔井,然后由楼前手孔井接至各用户,手孔井规格为40x60x80cm(50x80x80cm),井盖上必须有"江苏有线"标识。如若波纹管覆土比较深,相对手孔井必须加大。
十二、邮政信报箱(群)
《住宅信报箱建设标准》(DGJ32/TJ94-2010)
3 信报箱布局与设计
3.1-般规定
3.1.1 信报箱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方便、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具备防潮、防风、防雷、防雨雪、防盗、采光等条件。信报箱整体形式、外观应与住宅设计的总体要求相协调。
3.1.2 信报箱应设置在宽敞明亮、易于投取的位置,不应设置在场地低洼潮湿、光线阴暗的地方。
3.1.3 信报箱设置不得影响住宅的通风、采光及安全疏散,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3.1.4 独立式、并联式及联排式低层住宅应在住宅或庭院人口处设置单口信报箱;多层住宅及中高层住宅应在地面层单元人口处设置单元信报箱或信报箱群;高层住宅应在地面层主人口处设置信报箱群或信报箱间。
3.1.5 当不具备条件按照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设置信报箱时,宜在投取方便的住宅区出人口处或住宅组团的主要通道附近设置信报箱,其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0 m。
3.1.6 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门禁系统之外。设置在门禁系统内时,应在门禁系统外设置投信口。
3.1.7 设置信报箱之前,应根据所选信报箱产品的规格和数量,预留信报箱及附属构件安装所需的预埋件。当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根据智能信报箱的要求,预留电源等相应接口。
3.1.8 设置信报箱的墙体宜为混凝士或具有承重能力的砌体结构。当采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土建设计、施工应根据箱体大小预留孔洞或壁龛,箱体与四周墙体之间应留有30 mm的间隙,安装后采用填充材料嵌填饱满,外侧接缝处采用防水密封胶密封。
3.1.9 自立式信报箱应根据所选产品的规格及数量,设置信报箱支撑体系,并与地面连接牢固。
3.1.10 室内信报箱应设置专用照明设施,并满足参考面为信报箱最低层格口底面时,照度标准值不小于75 lx。
3.1.11 信报箱的格口数量应不小于住宅户数。每一组集中设置的信报箱应设置一个退信格口。
3.2单元信报箱、信报箱群的设计要求
3. 2.1 单元信报箱应按住宅设计要求选定格口纵排或横排的排列方式,并根据格口数量确定单元信报箱的行数和列数。每个单元体列数不宜大于5列,封闭式单元信报箱一扇总门不应超过2列。
3.2.2 单元信报箱、信报箱群其箱体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40m,顶部距地面不应大于1.70m。单口信报箱投递口距地面高度宜为1.50—1.60m,当与院墙、人口等结合布置时,其
信报箱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0.50m。
3.2.3 单元信报箱、信报箱群使用空间宜独立设置,也可结合门厅、走廊等人口处公共空间复合使用。狃立设置时,单排信报箱投取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5 m,双排信报箱相对布置时,投取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8 m;复合使用时,单排信报箱投取空间宽度不应小于1.8 m,双排信报箱相对布置时,投取空间宽度不应小于2.4 m。
3.2.4 信报箱投取空间两侧为墙壁时,其横向净宽度不应小于1.2 m。
3.2.5 室外单元信报箱、信报箱群场地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以方便投递,并应设置遮雨棚。遮雨棚排水坡度不应小于3%, 投取面出挑宽度不宜小于遮雨棚前沿至信报箱底边垂直距离的0.6倍且不应小于600 mm,其他方向出挑净宽度不应小于250 mm(如图3.2.5)。
图3.2.5 室外信报箱遮雨棚示意图
3.3信报箱间、信报箱亭的设计要求
3. 3.1 当设置信报箱间时,宜与门卫、值班室或物业管理、居民服务设施等合并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信报箱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 ㎡/百户,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 50 m。
2 当选用前开总门式信报箱箱体时,前面空间不应小于 2. 00 m;当选用后开总门式信报箱箱体时,前面空间不应小于1. 80 m,背面空间不应小于1.50 m。
3 信报箱间应有防盗、照明等设施。后开总门式信报箱顶部应与建筑空间封闭。
3.3.2 当住宅小区设置信报箱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每个信报箱亭的服务户数宜为600 ~1200户。
2 信报箱亭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1信报箱亭的使用面积标准(㎡)
|
前开总门
|
后开总门
|
≤600户
|
≥600户,每百户增加
|
≤600户
|
≥600户,每百户增加
|
无人值守
|
≥2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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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
|
有人值守
|
≥25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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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5
|
3 信报箱亭可采用开敞式或封闭式,建筑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室内的净高不应低于2.5 m,主要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1.40 m,井应设置无障碍坡道。
4 信报箱亭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结构耐久年限不应低于50年,抗震设防分类为丙类。
5 信报箱亭的地面、墙面、顶棚的面层应采用光洁、耐磨耐久、易清洁材料。
6 信报箱亭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亭内人工照明应满足本标准第3.1. 10条的要求。
4信报箱产品
4.1信报箱类型
4.1.1 按组合方式,住宅信报箱分为单口信报箱、单元信报箱和信报箱群。
4.1.2 按控制方式,住宅信报箱分为普通信报箱和智能信报箱。
普通信报箱分为封闭式信报箱和开口式信报箱。其中封闭式信报箱包括总门封闭式信报箱、框架总门封闭式信报箱。
智能信报箱为封闭式信报箱,按开箱(门)方式分为抽屉式信报箱和开门式信报箱;认证方式有密码、射频识别、指纹识别、掌纹识别等。
4.1.3 按安装方式,住宅信报箱分为嵌墙式信报箱、附墙式信报箱和自立式信报箱。
4.2信报箱结构
4.2.1 信报箱箱体由顶板、底板、侧板、后板、格口门(或抽屉)、分格隔板等组成。框架式信报箱还包括框架等组成部分,封闭式信报箱还包括总门或框架总门等组成部分。
4.2.2 普通信报箱可灵活设置投递口的开启方式,构成开口式或封闭式信报箱。
4.2.3 智能信报箱由信报箱箱体及控制系统组成。
4.2.4 智能信报箱控制系统由主控单元、识别模块、键盘输入模块、电源模块、格口电路及其他扩展功能模块组成。
4.3产品规格
4. 3.1信报箱格口空间尺寸示意图见图4.3.1;格口内空间最小尺寸见表4.3.1。
图4.3.1信报箱格口空间尺寸示意图
表4.3.1信报箱格口内空间最小尺寸( mm)
规格
|
B(宽)
|
D(深)
|
H(高)
|
Ⅰ(横排式)
|
≥340
|
≥240
|
≥120
|
Ⅱ(纵排式)
|
≥240
|
≥340
|
4.3.2 信报箱框架厚度、总门(或框架总门)和门框间隙尺寸见表4.3.2。
表4.3.2信报箱框架厚度、总门(或框架总门)和门框间隙尺寸( mm)
箱体框架厚度d
|
总门框架厚度d
|
门框间隙△
|
20~30
|
20~30
|
1.5~2
|
4.3.3 信报箱投递口尺寸:投递口高为23 mm,宽度宜与格口同宽。
4.3.4 信报箱外形尺寸:普通单元信报箱的外形及尺寸见附录A,智能单元信报箱的外形及尺寸见附录B。
4.4 材 料
4.4.1 信报箱箱体应采用冷轧钢板、不锈钢板等优质钢材。非金属合成材料应具有阻燃性。信报箱箱体及配件可为同种材料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材料组合而成。材料性能指标见表4.4.1。
冷轧钢板的质量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冷轧薄钢板和钢带》GB/T 13237-1991的相关规定,不锈钢板的质量应符合《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GB/T 3280-2007的相关规定。
表4.4.1 信报箱材料性能指标
零部件名称
|
材料
|
项目
|
指标
|
框架、门板
|
冷轧钢板
|
厚度(mm)
|
≥1.2
|
不锈钢板
|
厚度(mm)
|
≥1.0
|
其他材料
|
抗弯曲强度( MPa)
|
>2
|
隔板
|
冷轧钢板
|
厚度(mm)
|
≥1.0
|
不锈钢板
|
厚度(mm)
|
≥0.8
|
其他材料
|
抗弯曲强度( MPa)
|
>1
|
抽屉
|
冷轧钢板
|
厚度(mm)
|
≥0.8
|
不锈钢板
|
厚度(mm)
|
≥0.6
|
其他材料
|
抗弯曲强度( MPa)
|
>1
|
4.5 质量要求
4.5.1 外观和质量:
1 信报箱内外各处应平整光滑,无开裂、划痕、毛刺和明 显变形。
2 信报箱格口门和箱内格口单元上应标有醒目、整齐、与楼室门号相对应的编号,编号应有规律。格口门上宜设有观察邮 件有无的观察孔或指示装置。信报箱应在其正面明显处标明街巷门牌号和本地区邮政编码。
3 除产品标志牌和信报箱格口编号外,信报箱箱体任何部
位不得含有其他内容信息。
4.5.2装配质量:
1 信报箱框架、顶板、底板、侧板、后板、隔板之间可采用焊接或其他方式连接,连接处应牢固、可靠,外表平整,无焊
瘤、夹渣。
2 信报箱箱体上应预留安装孔或其他安装装置,并根据使用需要确定其位置、规格。
3 自立式安装的单口信报箱,宜设置配套的支撑装置,保证信报箱体和地面或其他安装面的可靠连接。
4 安装于室外无防雨设施场所的开口信报箱应有防雨装置。
5 室外安装的信报箱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4.5.3门和锁:
1 信报箱箱体的总门和锁、格口门和锁、抽屉格口开闭应灵活,无卡碰、刮擦、滞停现象,各轴孔及智能信报箱的传动机构应配合良好。
2 格口门应安装在箱体正面,格口门的开启方向宜一致,门间隙应均匀。
3 格口门和对应的隔板的间隙不应大于3 mm,每个格口门开启时不得影响相邻格口内邮件的安全。
4 封闭式信报箱锁闭的总门、框架总门和格口门在受到 300 N拉力时,开口式信报箱在受到500 N拉力时,格口门不应开启或损坏。
5 总门、框架总门和格口门应配置锁及钥匙,并应做到 2000个格口门锁不重号。
6 在连续开启8000次时,总门、框架总门、格口门和门锁不应损坏。
4.6信报箱标识和包装
4.6.1 信报箱产品应符合《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及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由邮政管理部门监制。信报箱箱体上应附
有标志牌,标志牌上应有生产厂家(厂名、产品名称、型号、
生产日期)和监制单位的信息。
4.6.2 信报箱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包装材料标准要求。箱体与箱
体之间应有软性材料充垫物。信报箱外包装箱的明显位置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1产品标准编号。
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等代号。
3外型尺寸(长×宽×高)。
4重量。
5生产厂家名称。
6生产日期。
7防潮标志。
4.6.3 信报箱包装箱内应装有产品合格证,其上注明:产品名
称、产品标准编号、生产日期、质量检查员姓名或代号。
十三、气象防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3.0.1 应注意将下列场所和设备置于直击雷有效防护范围之内:公共区域的人员活动场所,尤其是容易成为避雨的亭榭等;露天设置的电气、电子、燃气等设备;较矮的不设接闪器的物管、独立设置的幼儿园、独立设置的变配电房、半地下车库用房等公共建筑设施。
4.1.2、6.3.4、6.3.3 所有露天设置设备的金属不带电壳体,应就近可靠接地。所有引入建筑物的电线电缆采用金属屏蔽,其屏蔽层及进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穿越防雷区界面处与接地系统作等电位连接。当互相临近的建筑物之间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线路连通时,宜将其接地装置互相连接,可通过接地线、PE线、屏蔽层、穿越钢管、电缆沟的钢筋、金属管道等连接。
4.1.1 所有进(出)建筑物的电源(包括总配、变电)、信号(包括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线等各种金属信号线)应作雷电波防护设计。
6.3.4 电子设备相对集中的机房应按相应机房的要求对其位置、防雷防静电进行专业设计,并作等电位连接端子的预留。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
6.3.2 接地装置与室内总等电位连接带的连接导体界面积,铜质接地线不应小于50mm2,钢质接地线不应小于80mm2。
十四、消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总平面布局
6.0.9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6.0.10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消防给水设施
8.1.2 在城市、居住区、工厂、仓库等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城市、居住区应设市政消火栓。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且建筑物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
8.1.3 室外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MPa。
8.1.4建筑的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与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合并的给水管道系统,当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仍应保证全部消防用水量。
8.1.6 住宅宜设置灭火器或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有关规定。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1 城市、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1 的规定。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 的有关规定。
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以内,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 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5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 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内;
6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 个DN150 或DN100 和2 个DN65 的栓口。采用室外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DN100 和DN65 的栓口各1 个。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 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8.2.9 建筑的室外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
8.6.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 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8.6.2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供水充足且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2 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3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对于缺水地区或独立的石油库区,不应超过96h;
4 容量大于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6 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7 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保护设施。
8.6.5 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 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1.7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3.1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4.3.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十五、物管和社区用房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新建物业在规划建设时,应当建设必要的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无偿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其产权属该住宅区全体业主共有。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土地规划出让条件建设物管和社区用房。物业用房应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
《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建房[2006]第371号)
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要求,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地下;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有独立的通道。建造的基本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内墙应刷涂料,顶棚吊顶或刷涂料,地面铺瓷砖,卫生间墙地面铺贴瓷砖,安装卫生洁具,具有上下水、供电等正常使用功能;住宅小区内配置通讯、有线电视、网络宽带等设施的,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内预留端口,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社区用房应按照“三面光”(墙面、屋顶粉刷和地面铺装)和“两通”(通电、通水)的基本要求建设到位,满足小区居民活动正常使用功能。
十六、安全技防
《盐城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范》(盐市建[2009]3号)
1、周界报警系统
1.1住宅小区围墙、栅栏、河道等封闭屏障处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宜选用围栏式入侵报警系统,不应选用高压脉冲电击式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1.2周界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周界报警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以商铺等建筑物作为封闭屏障的住宅小区,其上端可安装入侵探测装置,且无盲区和死角。
b)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c)应能在中心控制室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d)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紧急情况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e)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1.3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宜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4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侵探测器防区划分应不大于lOOm,并24h设防。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宜不超过产品设定最大探测距离的70%。
b)入侵探测器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受装置,并且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0. 3m,水平间距不大于0.2m。
c)入侵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上一道围栏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不小于0.75m,最下一道围栏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0.15m。安装在侧面时,应安装在围墙、栅栏的上端,且入侵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的间距应为175 mm±25mm。安装在地面上时,最上一根围栏与地面的间距应不小于1. 6m,最下一根围栏与围墙、栅栏的间距应为0.15m。
d)围栏的固定支撑竿上段宜450±5。向外折角安装,折角长度应不小于0.2m。
2、视频监控系统
2.1住宅小区应安装彩色或彩色/黑白摄像机,摄像机的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摄像机监视范围内的环境照度应满足图像清晰的要求,需要时应设置灯光补偿。
2.2住宅小区出入口的人行通道、车行通道、停车场(库)出入口、集中式自行车库出入口、地下车库通向住宅楼的出入口应安装摄像机。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固定焦距、方向。
b)不应有盲区。
c)通过监视器24h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及进出车辆(包括驾驶员、前排乘客)的特征和车辆号牌。
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监视屏显示画面的1/60。
2.3住宅小区的周界、主要通道、电梯桥厢内应安装摄像机。
2.4电梯桥厢内安装摄像机的,应安装在电梯门左上方的厢顶部。
2.5地下车库的主要车道应安装摄像机,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
2.6独立别墅区域的小区主要通道应安装摄像机,监视范围不应有盲区,通过监视器应能清楚地显示主要通道上所有人员和车辆的活动情况。
2.7小区内重点部位:水电房、配电房、通讯机房等应安装摄像机。
2.8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健身场所、休闲场所等应安装摄像机。
2.9出入口临街附近宜安装多台固定摄像机或球机,监控范围覆盖门前广场、空地及道路,回放图像必须能够清晰显示大门外(包括门口街面路面)人员、车辆基本特征及其活动情况,除非角度不当应都能清晰显示门口停泊车辆的号牌。
2. 10室外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功能的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大范围监控宜选用带有电动云台和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并配置室外防护罩。
2. 11中心控制室应配置图像显示、记录装置。
2. 12系统应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
2. 13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功能。
2. 14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作为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的,宜在周界每隔lOOm间距安装1台带有云台、变焦镜头摄像机。周界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应具有与周界报警系统、灯光联动功能,联动响应时间应小于4s。
2. 15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或其他专业存储设备进行24h图像记录,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 4帧/秒,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 0天。
2. 16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四(附件5)的规定。
2. 17视频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i作条件下评价图像质量,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表五(附件6)4级要求。
2. 18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198)的有关规定。
3、楼寓对讲系统
3.1住宅楼栋口应安装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楼栋口应安装楼寓对讲主机,在住宅内应安装楼寓对讲分机。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宜安装管理主机,管理主机应具有与小区出入口对讲主机、楼栋口对讲主机及对讲分机相互之间进行选呼和通话的功能,当电控防盗门开启时间大于120s时,管理主机应具有声光告警提示和门牌号显示。
3.2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a)主机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b)主机选呼后,能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与住户、楼栋口与住户间对讲或可视对讲,语言(图像)清晰。
c)对讲分机能实现电控开锁。
d)对讲主机可使用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开启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锁,不应采用密码开启方式。
e)电控防盗门锁在断电的情况下应自动关闭,需使用钥匙才能柯开防盗门。
3.3带有住户报警功能的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其报警功能应符合住户报警系统和中心报警控制主机的基本要求。
3.4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的要求。
4、电子巡更系统
4.1可选用在线式或离线式巡更系统。
4.2电子巡更系统根据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小区重要部位设置巡更点,相邻巡更点的距离不应大于50m,设定保安人员巡更路线。
4.3电子巡更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a)可在小区主要部位及巡更路线上安装巡更站点。
b)实现巡更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c)中心控制室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更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阅和打印等功能。
d)巡更违规记录提示。
e)电子巡更系统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1 5天。
5、中心控制室
5.1中心控制室应配置与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相适应的终端设备如:显示、存储、查询、控制、报警主机等,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能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5.2应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报警主机正常工作24h的需要。
5.3中心控制室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并采用一点接地的方式。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1 Q,单独接地 时接地电阻≤4 Q。
5.4中心控制室应预留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接口,以及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
5.5从电缆桥架或预埋管道进入控制室的电缆和电线应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6、管线敷设要求
6.1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管线敷设应做到安全合理、先进可靠。管线敷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6.2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布线宜设计成独立的系统。
6.3综合布线系统的线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 GB/T50311)。
6.4非综合布线系统室内无机械损伤的电(光)缆,或扩、改建工程使用的电(光)缆,可采用沿墙明敷方式;在新建的建 筑物内或要求管线隐蔽的电(光)缆应采用暗管敷设方式。
6.5室外线缆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1994)。线缆穿管前应检查保 护管是否畅通,管口应加保护圈,防止穿管时损伤导线。导线 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 焊接或用端子连接。同轴电缆应一绒到位,中间无接头。
附: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参照标准
2、表一:1 0万平方米以上(含)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3、表二:1 0万-5万平方米(含)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4、表三: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组团)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5、表四: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
6、表五:五级损伤制评分
1 0万平方米以上(含)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表一)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1
|
周界报警系统
|
小区围墙或栅栏
|
强制
|
河道与小区相连接处
|
强制
|
商铺与小区相连接处
|
强制
|
2
|
视频监控系统
|
小区出入口
|
强制
|
停车场(库)出入口
|
强制
|
地下停车场内主要道路
|
强制
|
小区内主要道路
|
强制
|
属小区开发的沿街商铺外延
|
强制
|
周界、电梯桥厢内
|
强制
|
配电房、水泵房、通讯机房等
|
强制
|
公共活动场所
|
强制
|
水系、景观、休闲场所
|
强制
|
楼栋出入口、楼间道路
|
推荐
|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
强制
|
3
|
家庭安全技术防范
|
楼栋口与住户之间对讲(可视)
|
强制
|
小区出入口与住户之间对讲(可视)
|
强制
|
对讲系统后备电源
|
强制
|
入侵报警系统
|
推荐
|
紧急救助报警装置
|
推荐
|
4
|
电子巡更系统
|
小区周界、主要通道(含地下)
|
强制
|
主要设施
|
强制
|
重点部位
|
强制
|
5
|
安全技术防范中心控制室
|
设在小区内不小于20平方米控制室
|
强制
|
报警信息的自动搜索与记录
|
强制
|
各子系统联动设置
|
强制
|
监控和录像
|
强制
|
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
推荐
|
家庭报警与控制室联网
|
推荐
|
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
强制
|
供电、接地和防雷
|
强制
|
3、1 0万-5万平方米(含)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表二)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1
|
周界报警系统
|
小区围墙或栅栏
|
强制
|
河道与小区相连接处
|
强制
|
商铺与小区相连接处
|
推荐
|
2
|
视频监控系统
|
小区出入口
|
强制
|
停车场(库)出入口
|
强制
|
地下停车场内主要道路
|
推荐
|
小区内主要道路
|
强制
|
属小区开发的沿街商铺外延
|
强制
|
周界、电梯桥厢内
|
强制
|
配电房、水泵房、通讯机房等
|
强制
|
公共活动场所
|
强制
|
水系、景观、休闲场所
|
强制
|
楼栋出入口、楼间道路
|
推荐
|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
推荐
|
3
|
家庭安全技术防范
|
楼栋口与住户之间对讲(可视)
|
强制
|
小区出入口与住户之间对讲(可视)
|
推荐
|
对讲系统后备电源
|
强制
|
入侵报警系统
|
推荐
|
紧急救助报警装置
|
推荐
|
4
|
电子巡更系统
|
小区周界、主要通道(含地下)
|
推荐
|
主要设施
|
强制
|
重点部位
|
强制
|
5
|
安全技术防范中心控制室
|
设在小区内不小于20平方米控制室
|
强制
|
报警信息的自动搜索与记录
|
强制
|
各子系统联动设置
|
推荐
|
监控和录像
|
强制
|
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
推荐
|
家庭报警与控制室联网
|
推荐
|
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
强制
|
供电、接地和防雷
|
强制
|
4、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组团)技防设施基本配置(表三)
序号
|
项目
|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
配置要求
|
1
|
周界报警系统
|
封闭小区围墙或栅栏
|
强制
|
河道与小区相连接处
|
推荐
|
商铺与小区相连接处
|
推荐
|
2
|
视频监控系统
|
小区出入口
|
强制
|
停车场(库)出入口
|
强制
|
地下停车场内主要道路
|
推荐
|
小区内主要道路
|
强制
|
属小区开发的沿街商铺外延
|
推荐
|
周界、电梯桥厢内
|
强制
|
配电房、水泵房、通讯机房等
|
强制
|
公共活动场所
|
强制
|
水系、景观、休闲场所
|
强制
|
楼栋出入口、楼间道路
|
推荐
|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
|
推荐
|
3
|
家庭安全技术防范
|
楼栋口与住户之间对讲(可视)
|
强制
|
小区出入口与住户之间对讲(可视)
|
推荐
|
对讲系统后备电源
|
强制
|
入侵报警系统
|
推荐
|
紧急救助报警装置
|
推荐
|
4
|
电子巡更系统
|
小区周界、主要通道(含地下)
|
推荐
|
主要设施
|
推荐
|
重点部位
|
推荐
|
5
|
安全技术防范中心控制室
|
小区内有技防控制室
|
强制
|
报警信息的自动搜索与记录
|
强制
|
各子系统可单独设置
|
推荐
|
监控和录像
|
强制
|
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
推荐
|
家庭报警与控制室联网
|
推荐
|
有线、无线专用通讯工具
|
强制
|
供电、接地和防雷
|
强制
|
5、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表四)
项 目
|
指 标 值
|
复合视频信号幅度
|
( 1 + 0. 3) Vp-p
|
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
|
≥420TVL
|
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
|
≥270TVL
|
黑白电视灰度等级
|
≥8级
|
信噪比
|
≥40dB
|
6、五级损伤制评分(表五)
图像等级
|
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
|
5
|
不觉察
|
4
|
可觉察,但并不令人讨厌
|
3
|
有明显觉察,令人感到讨厌
|
2
|
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
1
|
极严重,不能观看
|
十七、供电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2007年版修订稿)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3 供配电设计
3.1负荷性质的确定
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
1高级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3 1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4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
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3.2负荷容量统计
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
2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
1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的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2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
序号
|
居民住宅户数
|
配置系数(Kp)
|
1
|
3户及以下
|
1
|
2
|
3户以上12户以下
|
不小于0.8
|
3
|
12户及以上,36户及以下
|
不小于0.7
|
4
|
36户以上
|
不小于0.6
|
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
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商业(会所)100~150W/㎡。
3.2.5居住区配变的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的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
3.3居住区供电
3.3.1电源要求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
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3.3.2高压供电
1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环网供电。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
3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
4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类 型
|
电力电缆(mm2)
|
主干线
|
400、300
|
分支线
|
240、120、70
|
环网柜联络线
|
400、300
|
箱变进线
|
70
|
分支箱进线
|
240
|
3.3.3低压供电
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
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4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
5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
名称用途
|
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导线(mm2)不小于
|
低压电缆
|
240,150,70
|
单元接户线
|
95,70
|
每套住宅进户线
|
单相:10,三相:6
|
3.3.4接线形式
1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2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
3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的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4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配套设施
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3.5 配电装置接地
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的规划要求。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的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
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的建筑物内的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
3.5.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
3.6 电能计量
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
4设备选型
4.1高压设备
4.1.1配变
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
2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的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3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
4.1.2高压电缆
1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
2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
4.1.3高压分支箱
1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的产品。
2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
4.1.5高压柜
1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2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的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4.2 低压设备
4.2.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4.2.4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4.3 计量表箱
4.3.1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造,经当地供电部门确认后使用。4.3.2 计量表计集中安装时,应采用多户表箱,除满足该处居民用电计量需求外,应预留一只远程自动抄表装置表位。多户表箱不宜安装在户外。
4.3.3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10)
4.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
4.4.1配电自动化部分
1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居住区的高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
2有条件的居住区应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
4.4.2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应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主台管理系统。